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532号
原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