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村工艺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乃村工艺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267号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55917584P。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乃村工艺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国营第七九七厂)1-15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675560XM。
法定代表人:吉田有佑,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丝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汇成路24号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GKG2R。
法定代表人:任中柱。
上诉人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丝芭公司)与被上诉人乃村工艺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乃村装饰公司)、重庆丝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丝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354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海丝芭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海丝芭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丝芭公司上诉称,案涉《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重庆丝芭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该公司不是该合同相对人,不应适用约定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乃村装饰公司诉称,2017年6月,该公司与重庆丝芭公司就重庆丝芭公司的办公室及星梦剧院的装修工程签订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来乃村装饰公司、重庆丝芭公司、上海丝芭公司就前述工程共同签订工程付款协议书,约定重庆丝芭公司和上海丝芭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现乃村装饰公司为退还工程质保金提起诉讼,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此,乃村装饰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重庆丝芭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没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上海丝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