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91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筹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瀛陈公路4999弄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坤筹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