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5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第三人***,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