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倪林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5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第三人***,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