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576号 |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诉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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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沈 京 |
| 人民陪审员 | 刘仲坤 |
| 人民陪审员 | *** |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
| 书 记 员 | 郭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