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57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诉被告上海出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沈  京
 人民陪审员刘仲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