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琼,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腾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琼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腾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琼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其理由原审判决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综上,杜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琼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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