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腾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琼,女,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腾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杜琼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腾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琼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其理由原审判决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综上,杜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萍
书记员*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案号:(2014)***一(民)初字第524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93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