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执异53号 案外人:**,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柏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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