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执异87号 案外人:***,女,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集团”)与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苑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2日,本院对金建集团诉新苑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802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新苑房产于2018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建集团工程款10638831.56元。案件受理费238101元(金建集团已预交),减半收取119050.50元,鉴定费50万元,合计619050.50元,原告金建集团、被告新苑房产各负担309525.25元。 根据金建集团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0812执22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建集团撤回执行申请,2018年7月6日,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12月14日,本院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812执恢1149号。2022年5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中环国际小区3号楼803室房屋。 案外人***提出异议称,2021年1月30日,本人与***或新苑房产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本人向新苑房产购买中环国际小区3号楼803室房屋,总价为72.25万元,当日本人缴纳了购房款,拿到房屋钥匙,本人业已装修入住。所以该房屋是本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新苑房产因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本人所有房产,已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2021)苏0812执恢1149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中环国际小区3号楼803室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金建集团辩称,案涉房屋于2015年已经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保全,而案外人提供的购房协议在2021年1月30日签订,该协议未经住建局网签备案,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案外人付房款的收据,不能证明其是向被执行人全部支付购房款及装修、合法占有使用。而收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据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在本案审查中,***提供以下证据:2021年1月30日***与新苑房产签订的《“淮安.中环国际广场”购房协议》及新苑房产出具72.25万元的房款收据。***意在证明:案涉房屋已由其于2021年1月30日从新苑房产购买,其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案涉房屋,因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另查明,案涉房屋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执字第00108号案件于2016年11月7日首轮查封。2022年3月2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涉房屋处置权移送本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本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应当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812执恢1149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22年5月25日轮候查封了案涉房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2年10月31日查封案涉房屋,且于2022年3月29日亦将案涉房屋的处置权移送本院。而案外人提供的案涉购房协议签订时间是2021年1月30日,此时案涉房屋正处于人民法院查封状态,新苑房产无权出售已被依法查封的案涉房屋,故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本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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