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4执4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
被执行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011号3幢A区1228室。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了上海A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X街坊63/1丘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XX路XX号)。2023年11月2日,买受人上海B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1JPF7WXQ)以148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X街坊63/1丘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XX路XX号)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上海B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1JPF7WXQ)所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解除被执行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X街坊63/1丘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XX路XX号)的所有查封(包括轮候查封);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