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9429号
原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5589弄48号。
法定代表人:钱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3366号4幢4133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中,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晨贵
书 记 员 马晨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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