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9360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成,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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