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综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区。 被执行人上海五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综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五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4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知晓上述情况,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无法处理,等执行条件成就后,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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