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784号
原告: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杨益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虞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1152、1156号。
原告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虞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受理。原告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明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