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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53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