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53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