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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53号 原告:***,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