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653号
原告:***,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关系),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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