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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681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屯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协助过户给***。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22日,青浦区XX镇人民政府与**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位于XX村XX队XX号房屋实施拆迁,并向**补偿三套商品房,后**将其中一套拆迁补偿所得房屋赠与其女儿***。2021年3月5日,***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公司将涉案房屋直接出售给***,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7,684.85元。2021年2月,**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已入住该房屋。虽然目前***已实际入住使用涉案房屋,但**公司一直未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又无法单方面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公司辩称,2021年3月5日,其司按照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与***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出售合同。***已支付了购房款,并已于2021年办理了进户手续,并领取了产证办理资料。至此,涉案房屋安置和销售手续,其司已全部办结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22日,案外人**与青浦区XX镇人民政府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有的坐落于XX镇XX村XX队XX号宅基地房屋依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涉案房屋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显示购房人为***。 2021年3月5日,***(乙方、买方)与**公司(甲方、卖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甲方以157,684.85元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76.34平方米。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商定,2021年12月30日前,由乙方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请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已结清购房款,并办理进户手续,领取了产证办理资料。 另查明,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公司名下,于2016年9月30日核准登记大产证,属于新建动迁安置房。 审理中,***表示:因其现缺失了部分办理产证材料,无法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故只能诉请法院判令**公司协助过户。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其自行负担。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与**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涉案房屋已经符合办理产权过户至***名下的条件,故本院对***要求过户的诉请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青浦区XX屯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过户所涉税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453.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6.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