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8912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B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五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G区37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对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8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六行“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负担”,应改为“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