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1096号
原告: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原告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 记 员 朱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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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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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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