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润东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773号
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1300弄7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润东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润东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