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9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谢春路1300弄7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109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2017)冀0109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双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79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靳冠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