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729号之一
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阳光华城第61#幢2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行春,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357483193。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农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黄圩镇东大街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进旭,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0XJ6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耀,系该公司总监(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农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皖1324民初5729号裁定,依法对被告安徽金农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户为25×××22上的存款420000元进行了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冻结安徽金农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农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户为25×××22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庆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