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执保494号
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357483193,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行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