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执恢67号
申请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学高,该公司经理。
案外第三人: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支付义务,被本院裁定强制执行,现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一)关于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13执恢67】,甲方确认被执行人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额为500余万元,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协助清偿500万元工程款后,剩余款项甲方自愿放弃向乙方主张(如果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仍向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主张,甲方则继续要求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款项付款义务,甲方向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该款后向乙方返还);(二)对上述款项500万元,乙方定于2018年5月25日前给付甲方现金100万元(户名: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宿迁分行、账号:32×××95);剩余400万元用位于泗阳县王集镇万源豪庭小区的商品房(非商铺、商品房顶层)抵付执行款(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1900元),乙方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将抵付房屋交付甲方并签订售房合同(所有房屋售房合同及交付手续由乙方协调万源豪庭小区开发商配合办理);(三)、乙方如有出现逾期支付情况或房屋合同无法签订及无法交付情况,则甲方有权按照原判决书申请继续执行及继续要求乙方履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义务;(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申请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待乙方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完毕后,甲方视为泗阳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已协助泗阳县万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2017)苏13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2017)苏13执恢6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13执恢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