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539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程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文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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