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辉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许震。
被告上海辉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浦卫公路108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辉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