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658号
原告:沈阳西尔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号14C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52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道东海海泰居小区商业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西尔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西尔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西尔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西尔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