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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736号 申请人: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5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148604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阳大道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N6CW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账户(账户名称: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制转账、支取等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为1586695.51元。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账户(账户名称: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制转账、支取等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为1586695.51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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