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0546号
原告:***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息奎伟,总经理。
被告:天津津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大道东侧国泰大厦2号楼-113(**(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986号)。
法定代表人:息奎键,总经理。
被告:上海杰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522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杰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