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611号
申请人: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1486042G,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52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北辰盛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Q3EB9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2号八号楼一楼103。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北辰盛阳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北辰盛阳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180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北辰盛阳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51806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