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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7民初8503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后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财产保全费188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98元,由原告苏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