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3财保3539号
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2724.22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24.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747元,由苏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