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966号7-2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812G室。
法定代表人:于友顺。
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23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费、仲裁费共计人民币75,445.5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1.68元,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为由撤回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233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亦京
书记员邰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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