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9976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与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976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曙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ND3N。
法定代表人:缪勤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54756154M。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沪安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88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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