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财保23号
申请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于友顺。
被申请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
申请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47,112.96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8年11月11日,申请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晶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847,11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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