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信通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鸣。
上诉人信通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峰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电华通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2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信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信通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2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812.75元,由上诉人信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周刘金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黎明
书 记 员 张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