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唯丽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三(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崎公司)、***公司签订《MED泛光照明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公司委托杉崎公司对位于本市长宁区武定西路1317号***公司经营场所的外围及花园内进行照明设计、提供照明设备和安装调试,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详见附表,总造价为70,000元(灯具按实结算);施工周期为15天(如遇施工现场及外界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则施工周期相应顺延);***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支付总造价的15%作为预付款,杉崎公司即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照明安装工程,杉崎公司灯具进入施工现场,***公司即支付总造价的50%作为灯具设备款,杉崎公司灯具安装完毕后,***公司在3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5%,余款在工程移交满一年付清。合同所附《MED泛光照明报价表》则列明,投光灯70W40只,每只单价380元;射树灯80W8只,每只250元;水下灯50W12只,每只820元,水下灯配套变压器12只,每只200元,M字背光LED灯定制1只,单价3,500元;LED效果灯(地面)4只,每只单价2,300元;LED星灯(墙上)5只,每只单价60元,控制箱1个,单价3,000元;管线安装施工30,000元;上述合计为75,440元,一次性优惠价为70,000元,优惠比列为92.8%。
签约后,杉崎公司即进场进行施工;***公司也支付了总造价30%的预付款计21,000元。此后,杉崎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在现场指定位置安装了70W投光灯40只、80W射树灯18只、50W水下灯6只和配套变压器1只(原每只50W,变更为500W)、M字背光LED灯定制1只、LED效果灯(地面)4只,并取消了LED星灯(墙上)和控制箱的安装。施工期间,***公司并未按约向杉崎公司支付50%的灯具设备款。杉崎公司按约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后,***公司曾经进行验收,并遂投入使用。2009年4月20日,杉崎公司将《MED泛光照明灯具结算表》传真给***公司,总价为68,620元,按原92.8%的优惠折价后为63,679.36元,要求***公司按约支付工程余款。***公司方人员核对安装灯具数量无误后也将《MED泛光照明灯具结算表》回传给了杉崎公司,并注明“数量已对”,但仍未支付工程余款,故杉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9,495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2,000元以了结双方间的纠纷;
二、如***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到时未支付上述款项,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65元,由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3.65元,由***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兰
书记员钱世杰
二○○九年九月十日
相关案号:(2009)长民三(民)初字第1045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