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92号
原告: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C区39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佳杰路99弄2号2层A区2102室。
原告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