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C区39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衫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民初5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上海杉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50000元,该款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250000元。若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上海衫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450000元就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71元。2017年2月8日,权利人上海衫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7437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016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不动产,但均被查封,且均设有抵押权,本案无法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七辆已被本院他案查封,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民初5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