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3518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E-6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学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欢
书 记 员 刘妮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