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15341号
原告: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徐秉璸。
原告: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秉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冬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义,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宏慧创意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楼**。
法定代表人:于雪皓,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敏。
原告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宏慧创意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冬凡、陆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斌、沈长义,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69,420.5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物业维修费损失1.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一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原告一承租位于上海市蒙自路XXX号宏慧盟智园12号楼5楼办公室。此后,两原告的关联公司酷怡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怡公司)与被告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委托被告对原告一承租的涉案楼房进行装饰装修。2018年12月9日,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作业不当,碰断涉案楼房室内消防管道,导致消防用水渗漏至案外人上海赢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狮公司)承租的302室。赢狮公司遂以相邻关系纠纷将两原告诉至法院,经判决两原告承担赔偿款804,416.51元,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保全费合计65,004元,合计经济损失869,420.51元。2020年1月20日,两原告支付了前述赔偿款。此外,被告在作业不当过程中损坏了涉案楼房原有的消防设施设备若干,故需向上海天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8万元物业维修费,但因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导致物业公司在原告一的装修押金中直接扣除该款。
被告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判决金额畸高,两原告在该诉讼中消极应诉。因同一漏水事故受损的案外人佩萨里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经调解仅以7.5万元赔偿结案。拆除施工中发生漏水事件第三人也有责任,第三人对陈旧老化的消防设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第三人上海宏慧创意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涉案楼房一开始由原告承租,后作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原告将权利义务转给酷怡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一系原告二的分支机构。原告二与酷怡公司系关联公司。
2018年11月29日,酷怡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一向第三人承租涉案楼房501、502室,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2018、2019年,酷怡公司与被告先后签订了《意向协议》《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对涉案楼房2楼、5楼进行室内装修。2018年12月9日,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作业不当,碰断涉案楼房5楼的房间内消防管道,导致大量消防用水渗漏至赢狮公司承租的302室。2018年12月16日,被告向赢狮公司发出《关于12号楼302单元漏水事件的函》,承认漏水原因,承诺承担损失。因协商未果,赢狮公司起诉本案两原告相邻关系纠纷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判决两原告赔偿赢狮公司各项损失804,416.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保全费合计65,004元。2020年1月15日、20日,两原告支付前款。
2019年5月31日,原告一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押金38,400元。后酷怡公司在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时,因前述漏水事件被扣除损坏赔偿费用1.8万元。酷怡公司与原告一一致确认该1.8万元是从原告一支付的38,400元中扣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漏水事件的侵权人是被告,被侵权人依据相邻关系向作为相邻方的原告索赔后,原告在本案中再向实际侵权人被告索赔,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另主张的被扣除的装修押金也属漏水事件的损失范围,被告亦应赔偿。被告的抗辩理由,强词夺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869,420.51元。
二、被告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修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民币1.8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74元、保全费人民币4,957.1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上海诚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韵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继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