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
法定代表人:穆振奎,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
法定代表人:杨进业,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7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14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志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乔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