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6674号
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启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维及李泓辉、第三人上海启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竺利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加盖有原告、第三人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庭茗威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原告按《工程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完成了龙庭茗威小区的各项维修工作,之后原告、第三人及时任龙庭茗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的崔天寿于2017年8月对维修总工程量和总金额进行了结算,明确了总工程款共计557,487.61元,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名盖印予以确认。从涉案《工程承包合同书》、《维修清单》、《付款情况说明》、《工作签报》、《工程竣工验收表》、《征询表》、《工程预算书》内容来看,原告所进行的均是针对龙庭茗威小区相关位置的修缮,故相关费用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实际承担。现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迄今未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支付拖欠工程款557,487.6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故原告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承担共同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另,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本案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发生,即处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施行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截止本案审理终结,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另外规定,故依据该规定中2021年1月1日之前的被诉合同关系则仍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合同法》,故本案适用《合同法》审理。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小区(以下简称龙威茗庭小区)的业主大会及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根据2011年9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备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编号:沪浦东周浦第004号)显示,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为崔天寿、徐砚农。 原告提供2017年8月的《维修清单》一份,于清单上标注了龙威茗庭小区共计60处的维修名称、维修金额及竣工日期,维修总金额共计557,487.61元,竣工日期陆续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止。于《维修清单》尾部“物业签字”处有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竺利明的手写签字及手写“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第三人印章。于“业委会签字”处有“崔天寿”的手写签字。第三人对《维修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另提供上述《维修清单》中所涉60件工程的具体《工程承包合同书》、《工作签报》、《工程竣工验收表》、《征询表》、《工程预算书》,每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均约定相关工程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工程竣工后付工程款50%,三个月后无漏水等质量问题付45%,三年保质期到付清余款5%。合同书尾部落款处均加盖原告、第三人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庭茗威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每份《工作签报》的尾部业主委员会处亦加盖“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庭茗威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人于2017年8月20日出具《付款情况说明》,载明:“兹有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017年在龙威茗庭小区期间未结工程款费用总计共计557487.61(涉及户数60户),因当时维修基金中可用金额不足需延退至2017年9月提取支付,恰逢新业委会改选成立之初,加之我司于2017年9月撤管,故我司目前已无法对相关工程款项予以支付。现我司委托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及龙威茗庭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对本工程款进行支付,并全额支付于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维修清单》、《付款情况说明》、《工程承包合同书》、《工作签报》、《工程竣工验收表》、《征询表》、《工程预算书》以及原告、第三人陈述予以佐证。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7,487.61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计4,687.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龙威茗庭业主大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梦云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