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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广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173号
原告四川中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清
书记员 邹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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