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9682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
法定代表人:杨进业。
被告:杨和义,男,196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徐维东,男,1979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被告:***,男,196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和义、徐维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刘永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志刚
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