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2996号
原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2号第2幢B114室。
法定代表人:陈士江。
委托代理人:周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南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有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被告:王伟中,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