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248号
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第6层B629室。
法定代表人:吴孔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增荣,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2号第2幢B114室。
法定代表人:陈士江,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南村七队(上海裕安电工器材厂17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中,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657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妍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