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产三林滨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5504号之一
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产三林滨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鸣,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产三林滨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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