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8601民初4077号之一 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5层37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号第2幢B11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裕南村七队(上海裕安电工器材厂17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公司职员。 原告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于2018年2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月2日第一被告因为承接第二被告自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余政挂出14号地块住宅楼及地下室整个土方挖运工程需要,与原告订立了《土方运输合同》,约定:整个工程承包给原告,单价,结算方式,环保,安全等,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运输任务,双方共进行了五次结算,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前三次结算已经达到支付条件,两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并声明后两次结算未到期,保留起诉权利。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庭审时答辩,1、己方并不拖欠款项,庭后提交证据。2、第三次结算付款条件尚不成就。3、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江工程转包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需要竣工验收后才能结算。4、合同无效后,原告主张利息五法律依据。 被告上海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订立的名为运输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是土方挖运的辅助性工作,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第三项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4]4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自2014年3月16日起正式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发生在杭州市上城区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该工程所在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淑淇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