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执72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568号2幢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倩,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章玮琴,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章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2民终61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案款人民币6841037.01元及利息。因义务人**、章玮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160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章玮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依法于2021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若干,期限为壹年。
五、诉讼中,本院已依法于2020年10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124号地下车位1145室、1215室的房产,期限为叁年,因上述房产系与案外人方某共同共有,故暂无法处置。
六、诉讼中,本院已依法于2020年10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因正式查封法院系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故暂无法处置。
七、本院已依法于2021年1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章玮琴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的房产,期限为叁年,因上述房产系与案外人赵某共同共有,故暂无法处置。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终本告知短信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章玮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张丽华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承浩
书 记 员  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