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8066号
申请人: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金赢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名下房产: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坐落于上海市昆阳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地下1层车位1145室、1215室。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梦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